聊一下詹姆斯的踩线三分&杜兰特的勇不出界

来源:360直播

湖勇春晚,詹姆斯关键三分因为踩线在先被扣掉引发热烈讨论,我们从规则的角度来看一看,这个球的判罚是否符合规则。


因为涉及录像回看的规则极其冗长,表哥这篇文章呢,会先简单地说一下,方便大家激情互动;然后再详细地捋一遍,方便大家激情过后的学习,我们开始~


简单理解

关于踩线投篮这个事,NBA规则规定,在比赛结束前的任何时间,裁判都可以去看录像,确定事实之后,确实可以把分数扣掉。注意啊,这个改判只针对踩线投篮这件事(跟“勇不出界”的区别之一就是这个点)。


完整版理解

NBA关于录像回看一共有16个“发起理由”,每一个“发起理由”又对应着多个“改判理由”,“改判理由”中,确实有“投篮人出手之前先踩线”这一条。

裁判今日以“发起理由6”为根据,开启录像,随后以“发起理由6”对应的“改判理由3”做出了改判。

详情如下:

我们先来看一下这16个“发起理由”(在规则书中,发起理由这部分内容叫Section I;改判理由那部分叫Section II)

(1)在任一节时间为零时的进球。

(2)在任一节时间为零时的犯规。

(3)裁判无法确定在比赛中的个人犯规是否符合恶意犯规的标准。

(4)发生冲突。

(5)任一节比赛结束时的动作,或者裁判员相信实际时间可能已经走完,或者裁判员认为比赛时间有错误;

(6)在比赛中的任何时候,裁判员无法确定(i)成功的投篮是否被正确计为两分球或三分球,或者(ii)在被判投篮犯规的情况下,球员是在投两分球还是三分球;(6)的前提是回放中心官员没有发起回看。

(7)在比赛中的任何时候,裁判员无法确定(i)成功的投篮是否在时间走完之前投出,或(ii)在投篮时间到期之前是否犯规。(7)的前提是回放中心官员没有发起回看。

(8)在比赛中的任何时候,裁判员无法确定在比赛中的任何时候判罚的个人犯规是否符合通往clear-path的标准。

(9)裁判员无法确定哪名球员应该罚球。

(10)在第四节的最后两分钟或任何加时赛的最后两分钟内,裁判员无法确定球是否触及篮筐所以是否应该调整投篮时间或比赛时间。

(11)在第四节的最后两分钟或任何加时赛的最后两分钟内,裁判确定在撞人/阻挡犯规中发生了非法接触,但无法确定防守者是否处于合理冲撞区内或外。

(12)在第四节的最后两分钟或任何加时赛的最后两分钟内,裁判无法确定是否正确判罚了防守干扰球以及进攻干扰球。

(13)裁判无法确定(a)在进球前是否发生了无球犯规(b)在发球前是否有防守犯规,或(c)在进球的出手时,是否有无球犯规是双方犯规或者是进攻犯规。

(14)裁判无法确定球队在比赛中是否在球场上有正确数量的球员时球在比赛中进行。

(15)比赛的前46分钟以及加时赛的前3分钟,回放中心无法确定一个进球是两分还是三分,或者无法确定一个犯规是两分犯规还是三分犯规。

(16)比赛的前46分钟以及加时赛的前3分钟,回放中心无法确定进球是否超时。


16个“发起理由”各自对应多个“改判理由”,其中,在1、3、5、6、7、9、15、16这8个“发起理由”所对应的“改判理由”中,均有“投篮人在投篮之前是否踩线”这一改判理由。

根据今天裁判赛后的发言,他们是以Section II(f)(3)为改判理由,我们可以倒推,Section II(f)(3)所对应的发起理由则是上文第6条(注:发起理由1对应改判理由a,2对应b,3对应c,以此类推,6就是对应f)。

我们来看看Section II(f)的具体内容:

f. 如果如上文(6)节所述引发了即时重播审查,则重播中心官员和场上官员将回顾录像以确定以下问题:

(1)成功的投篮是否被正确地判定为2分球还是3分球。在第四节的最后两分钟或任何延长赛期的最后两分钟之前,审查必须在涉及篮筐的下一次暂停或时段休息结束之前进行。

在第四节的最后两分钟或任何延长赛期的最后两分钟内,审查必须在下一个时钟停止时进行,包括在最后两分钟内投篮成功时立即停止时钟。如果未根据前述时间规则审查成功的2分球/3分球,则一旦球被传入并在场上被触及,就无法再对此进行审查,而个人犯规被判罚或违规被吹哨。

(2)投篮者是否犯规尝试2分球还是3分球。在整个比赛中,必须在投手释放第一次罚球尝试之前进行审查。

重播中心官员和场上官员也可以回顾录像以仅确定以下其他事项:

(3)投篮者是否出界或球在进篮筐之前出界,或者在犯规的情况下,被犯规的球员是否出界。对于这项审查,重播中心官员将只查看球员的脚在投篮或犯规前最后一次触及地面的位置。

(4)球在投手手离开之前是否超时了或者犯规发生了。

(5)是否发生了任何违体行为或不必要的接触。